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淡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淡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淡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本院登記處95證他字第200號登記簿第33冊第34頁第659號登記在案)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96年9月28日決議(96年度第3次董事會議)修改變更如附件所示,且經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准予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96年度第3次董事會議記錄、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函、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淡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