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 蔡正育 上列聲請人蔡正育因與相對人 吳廣治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正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07年6月21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證明。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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