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力仕文
吳隆恩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
412、8570、8890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4026、16440、570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