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受刑人葉竣逸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竣逸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以書狀補正抗告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葉竣逸因不服本院所為107年度聲字第1220號裁定,於民國107年9月10日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表明不服(書狀名稱誤載為上訴狀),惟其書狀內未敘述理由,且至今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裁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狀補正抗告理由。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以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