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58號聲請人 賴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淑眉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3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