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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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對人嘉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鄉
李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