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魏東榮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林千渝 輔佐人 李岳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18日107年度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參酌上訴人原審提出之房屋價值相關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房屋價值)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