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壬○○
甲○○丑○○○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癸○○○
子○○乙○○○原住臺北丁○○
號2樓己○○原住臺北戊○○
八號辛○○庚○○原住嘉義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兩造就被繼承人 張黃柔 」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就被繼承人 張天助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日所為93年度家訴字第17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甲○○聲請更正之,經核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准予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