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29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事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該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上開指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9月2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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