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30日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2月27日以96年度易字第31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4月2日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9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2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10月23日確定,前開所示之罪刑,復經本院於97年11月27日以97年度聲字第52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8月30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3月12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75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9月3日,法矯字第098003422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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