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21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十行及理由欄五第四行之「90
0元」應更正為「12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二第十行及理由欄五第四行之「900元」,顯係「1200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12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