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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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順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黃建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00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