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耀南
(原名 王家駿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82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7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耀南(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11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382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卷第5頁),僅空泛記載「對於該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惟此程序上之欠缺係屬可補正之事項,且未經原審法院命為補正,本院遂於111年7月5日裁定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該裁定於111年7月7日送達被告之住所,由其社區管理員收受該裁定,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回證各1份附於本院卷可參,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此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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