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寶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相對人即債務人A02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A03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周芸鋒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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