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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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志傑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因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恐提訊受刑人表示意見有染疫風險,將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及陳述意見表傳真至法務部○○○○○○○,經轉交受刑人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頁);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案經上訴後,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暨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附表:受刑人李志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5次)有期徒刑7年10月(6次)犯罪日期108.12.23109.05.02、109.05.21109.06.09、109.06.23109.06.24109.05.12、109.05.30109.06.04、109.06.06109.06.08、109.06.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20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2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8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判決日期109/06/18110/11/09110/11/09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8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2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05111/02/09111/02/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1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51號編號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51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3次)犯罪日期109.06.01、109.06.06109.07.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2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判決日期110/11/0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