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請人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 代理人 呂依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康雅婷附表: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327,418元│0000000│108年8月10日│││王俊超│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