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廖燕玲 即松興企業社代理人 陳麗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簡吟倫┌─────────────────────────────────────────────────────┐│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明儒工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松興企業社│57,480元│QD0000000│109年1月15日│││公司│限公司建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