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319號聲請人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緯瑞營造有限公司、 林保 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票號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號本票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故請填載如附件之附表)。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二、請提出緯瑞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