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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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景宏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共計叁點零肆玖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景宏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2月16日以98年度營毒偵字第336號予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物9包(驗餘淨重共計叁點零肆玖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9小包(驗餘淨重共3.049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20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98年度營毒偵字第336號卷第27、28頁)。是扣案之白色結晶均為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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