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30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8,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08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3,9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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