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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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八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八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亭柏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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