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八十六年度執字第三五一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惟上開判決漏未就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併諭知宣告沒收,然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係屬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是安非他命自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分別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及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二時許,在台北市○○區○○路○○○號前、及台北市○○區○○街○○○巷口,為警各查獲持有之白色結晶體一包(共計二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零點三公克),且未經本院上開判決併予宣告沒收等情,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北市警刑鑑毒字第五六五號、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北市警刑鑑毒字第一六七號鑑驗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各二紙、本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四六號判決一份附卷可憑,足見扣案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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