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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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文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2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匯豐中華證券│匯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匯豐中華證券│匯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3│匯豐中華證券│匯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4│匯豐中華證券│匯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5│匯豐中華證券│匯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