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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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樓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六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于淑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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