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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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3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相對人C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C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關係人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相對人於受安置期間之113年6月6日父母重新約定由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B單獨任親權人,但擬定由相對人母親即關係人C0000000-A擔任主要照顧者之教養計畫。過往相對人母親即關係人C0000000-A為主要照顧者,於114年1月曾安排相對人漸進式返家,但發現有未受妥善照顧情形。評估尚須提升C0000000-B、C0000000-A之親職能力。考量受安置人返家時曾目睹母親發病狀況,經常擔憂母親健康問題,近期倘返家同住,將承受超乎同齡兒童的生活壓力,且法定代理人C0000000-B與主要照顧者C0000000-A間尚須釐清教養與生活分工,以確保受安置人可以有穩定的生活及就學環境。再者,經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C0000000-B、關係人C0000000-A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相對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