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郭栢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757,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原告僅繳納20,800元,尚不足57,0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