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黃銘華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玉玲 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571,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9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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