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啟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52號、103年度執字第13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啟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啟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劉啟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劉啟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劉啟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及3至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劉啟忠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3552號執行卷附103年9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附表:受刑人劉啟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08月08日│100年08月08日│100年07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726號│字第2726號│第16452號、225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29號│100年度訴字第3229號│100年度訴字第26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2月23日│101年02月23日│101年05月31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2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2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41││判決││││號││├────┼──────────┼──────────┼──────────┤││判決│101年04月30日│101年04月30日│101年11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03日│101年02月06日│100年0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05號│字第1455號│第1737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89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78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7月07日│103年06月26日│103年07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89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78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69號││判決││││││├────┼──────────┼──────────┼──────────┤││判決│103年07月07日│103年07月21日│103年08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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