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5號聲請人甲OO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三七0六一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甲OO對於第三人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勞務報酬債權(包括薪津、津貼、補助費、獎金、紅利等)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OO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債務人甲OO對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目前正受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已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處執行中,並考量將來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1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