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71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建明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明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建明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
二、正確詳細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