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766號債權人 施文 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再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新力捲門五金材料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支票號碼MI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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