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尤信雄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德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乃位於台南市○○路○段○○號十五樓,業據原告載明在卷
,並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