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詹文豪
  訴訟代理人  莊景霖
         張平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参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十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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