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聯禾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世珊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芳
何萬誠
被 告 家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萍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