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一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程英傑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米家綜合飾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
   肆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伍肆佰參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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