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 鄭錦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杉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杉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土地及編號1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目├───────┤││號│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大樹│興田││433│建│30.74│全部│├─┼───┼───┼───┼──┼───┼─┼───────┼───────────┤│2│高雄│大樹│興田││434│建│47.53│全部│├─┼───┼───┼───┼──┼───┼─┼───────┼───────────┤│3│高雄│大樹│興田││534│田│257.68│全部│├─┴───┴───┴───┴──┴───┴─┴───────┴───────────┤│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號│號││││及面積││├─┼──┼─────────┼───────┼───────┼──────┼────┤│1│50│高雄市○○區○○段│二層│一層:37.25││││││433、434地號│加強磚造│二層:46.85│││││├─────────┤│騎樓:46.85││全部││││高雄市○○區○○路││││││││190號││總面積:9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