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星炳
號3樓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美鳳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