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輝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輝全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輝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蕭輝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賴易詮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毒品危害防制│││高雄地院101││ 同左 ││││1│條例│有期徒刑9月│100.9.10│年度審訴字第│101.3.29││101.3.29│││││││478號│││││││││││││││├─┼──────┼──────┼──────┼──────┼──────┼─────┼──────┤│││毒品危害防制│││高雄地院101││││││2│條例│有期徒刑9月│100.12.29│年度審訴字第│101.7.5│同左│101.7.5│││││││9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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