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558號
上 訴 人 洪合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5,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