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家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董黎天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