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建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