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移調字第83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聲請人 康智翔 代理人 邱悅 聲請人 康力方 代理人 康蔡慧品 相對人 謝尚穎 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移調字第8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3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調解室㈢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呂明燕書記官李柏親調解委員莊廷鐘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康智翔到代理人邱悅到聲請人康力方未到代理人康蔡慧品到相對人謝尚穎到代理人史乃文律師到
邱柏榕律師未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康智翔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不含已給付之強制險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但含責任險),給付方式為: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七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康智翔高雄英德街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康力方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七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康智翔高雄英德街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聲請人除日後產生之相關費用得依強制險之相關規定申請出險外,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莊廷鐘聲請人:康智翔聲請人代理人:邱悅聲請人代理人:康蔡慧品相對人:謝尚穎相對人代理人:史乃文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李柏親法官呂明燕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