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63號原告 任立柱 被告 盧文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同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房地並無分割協議,茲因兩造就分割方式未能達成協議,且系爭房地僅有單一出入口,如以原物分割,顯有事實上困難,為此依民法分割共有物規定,請求裁判准予分割系爭房地。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金。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地是伊的祖產,目前沒有人住,但祖先牌位在那,伊不同意變價分割,但伊沒有錢買下來,希望維持現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能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
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房地(含附表一所示共用部分)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並無分管合約,惟迄今仍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未經被告爭執,且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桃簡卷第14至16頁),堪信屬實。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㈢經查,系爭房地為一棟3層樓公寓大廈中之1戶,位於第3
層,系爭房屋僅1個獨立出入口,為兩造所不爭執,倘依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兩造分得部分並無各自獨立之門戶出入,本院審酌原物分割除有礙系爭房地之經濟效用之外,並有損其完整性,造成日後使用之困難,無法發揮經濟上應有之價值,是以原物分配予兩造,並不可行。又本件審理期間,被告表示現狀無經濟能力可以購買對方應有部分,酌以兩造已因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而生本件訴訟,為免另生金錢補償之糾紛,亦不宜採取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部分共有人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準此,依據上開所述系爭房地之坐落位置與面積、利用型態及共有人意願及利益等情形,本件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而應以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為適當,此在自由市場競爭下,應可充分發揮系爭房地之市場價值,對兩造而言應屬最為有利,且不致損及特定共有人之利益,從而原告請求將系爭房地予以變價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分割系爭房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上開一切情狀後,認應將系爭房地予以變價分割應屬適當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表一:
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區○○○○段│0000-0000│99│任立柱:6分之1││││││││盧文川:6分之1│└─┴───┴────┴────┴─────┴──────┴────────┘建物部分┌─┬───┬───────────┬─────────┬────────┐│編│建號│建物坐落地號│建物層次面積│權利範圍││││-------------------│附屬建物面積│││號││建物門牌│││││││(平方公尺)││├─┼───┼───────────┼─────────┼────────┤│1│00774│桃園市○○區○○○段02│││││-000│94-0110地號│建物層次:第3層│任立柱:2分之1││││-------------------│層次面積:62.75│盧文川:2分之1││││桃園市○○區○○路○○巷││││││6之2號│││└─┴───┴───────────┴─────────┴────────┘附表二:
┌─────┬─────┬─────┐│當事人姓名│變價所得價│訴訟費用負│││金分配比例│擔比例│├─────┼─────┼─────┤│任立柱│1/2│1/2│├─────┼─────┼─────┤│盧文川│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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