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九號
自訴人信男機電企業有限公司自訴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稱係忠厚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忠厚公司)負責人,明知該公司財務不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年七月間,在高雄市向自訴人佯稱忠厚公司承攬眾多營造工程,亟需租用發電機云云,自訴人不疑有他,遂依其囑咐,交付發電機予被告或其指定之人,詎至九十年九月底之發電機租金,共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五千五百七十五元整,被告均拒不支付,且藏匿無蹤,催討無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且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若行為人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則不得據以該罪相繩,亦經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判例闡述甚明。
三、自訴人認被告二人涉犯右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自稱係忠厚公司負責人,明知該公司財務不佳,仍於九十年七月間,在高雄市向自訴人佯稱忠厚公司承攬眾多營造工程,亟需租用發電機云云,使自訴人因而陷於錯誤,而將發電機交予被告或其指定之人,詎至九十年九月底之發電機租金,共二十九萬五千五百七十五元整,被告均拒不支付,且藏匿無蹤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九十年七月間與自訴人訂立發電機租賃契約向自訴人承租發電機使用,但至九十年九月底之租金,至今合計仍欠二十九萬五千五百七十五元等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詐欺之故意,辯稱:伊當時確為忠厚公司之負責人,其時公司雖然財務困難,但伊仍有承攬工程,因而需要發電機,後因股東不願資助資金,工程無法順利進行,以致於無法清償發電機之租金等語。
四、經查:被告甲○○係忠厚公司實質經營負責人,於九十年七月間忠厚公司因承攬工程需用發電機,被告乃向自訴人租借發電機,其期間自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至九月三十日止,且該期間承租之發電機均放在被告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使用,未經搬離工地,嗣後租期屆滿且被告未給付租金,因光盛公司向自訴人公司承租發電機,自訴人即將原先被告承租之發電機遷離工地,另租與光盛公司等情除具被告供承在卷外,並經證人丙○○、乙○○到庭證述明確,復有信男機電企業有限公司發電機出租合約書一紙在卷可考,應堪信為真實。則被告既為忠厚公司之負責人,忠厚公司因承攬工程需用發電機,乃由被告向自訴人承租發電機,且被告所租用之發電機確實是置放在工地供其所承攬之工程所用,足見被告對自訴人並未施用任何詐術;再者自訴人因被告經營營造公司,因承攬工程需用發電機而租借發電機予被告,亦與平常交易情況無異,難認係因受如何之詐欺而陷於錯誤,而交付發電機。衡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足認被告未為何等詐欺犯行,自訴人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顯有未洽。被告雖事後未能依約給付租金,亦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不能以事後之未給付租金,推斷被告自始即係基於詐欺犯意向自訴人佯稱要租用發電機。至被告雖坦承九十年七月時忠厚公司已陷入財務困難,然而企業經營難免財務周轉發生困難,亦不能因其財務周轉發生困難而仍繼續營運,須向外借貸或承租機器之行為,逕推認為係明知財務困難乃基於詐欺犯意所為。故苟被告初無施用詐術之行為,僅因事後經營困難確實無法挽回頹勢,以致於無法償還租金,亦僅為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尚難以刑法之詐欺罪相繩,附此敘明。
五、綜上查證,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自訴人亦未因被告之行為陷於錯誤,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詐欺之犯行,依法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靜梅法官黃宣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