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寶華山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丑○○
辛○○子○○戊○○甲○○相對人乙○○
癸○○己○○壬○○丁○○丙○○庚○○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提出相對人乙○○、癸○○、丙○○等三人收受存證信函之證明。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開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徐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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