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東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東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一○七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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