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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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14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劉建顯 債務人 易陸寶玉 債務人 易廣澤 債務人 易惠敏 債務人 易惠玲 債務人 易光宗
一、債務人易廣澤、易惠敏、易惠玲、易光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易正莊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易陸寶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