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13號
原   告  林順長
被   告 崧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薰芳
被   告  陳誠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台北市大同區及新北市板橋區,而
票據付款地為台北市○○○路○段○○號,本件自應由共同管
轄法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之票據付款地法院即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