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8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紀錦英 即日順機車行
李正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路○○巷○○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件附卷可稽,至被告紀錦英即日順機
車行原營業所設在新北市○○區○○路163之1號1樓,惟該
機車行已於97年10月24日歇業,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
件附卷可稽,該處所已無從認定係被告紀錦英即日順機車行
之營業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
,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