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駱怡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
契約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同法第
10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
或已繫屬之有管轄之法院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係就所提本院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6號確認
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事件應由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業依職權將上開訴訟事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據
此,本件聲請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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